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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與代表建議有何區別?

1982年以前,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提出的議案和代表建議統稱為大會提案。那時,大量的提案實際上主要是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代表建議,涉及的問題很多并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范圍,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也不好通過實質性的決議,只能轉交有關方面研究處理。因此,從六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開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21條的規定,將提案分為議案和代表建議兩類,而不再采用大會提案這一名稱和形式。議案與代表建議的區別在于:(1)議案須由法律規定的單位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達到法定人數的代表共同提出,而代表建議一般是由一名代表或數名代表聯名提出。(2)議案須經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方可立案,而代表建議則由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或組織研究處理。(3)議案涉及的內容必須是屬于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而代表建議可以不限于這個范圍。(4)議案通過后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辦機關必須執行,而代表建議可由承辦單位根據條件,區別情況,研究辦理。(5)人大代表在大會期間提議案有截止日期,超過規定時限的,不作議案而作為代表建議處理,而代表提出代表建議,則沒有截止日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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